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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803035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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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
          契約」自 108  年 9  月 12 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
          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自 108  年 9  月 19 日起;「印度 Nifty50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自
          108 年 9  月 27 日起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
          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