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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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附件 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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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
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含表 1 至表 8,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三○○二五三二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3253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