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依據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爰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考核方式以實地查核為主,另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
之審核情形。
(二)考核頻率原則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事項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配置、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
(1)稽核人力之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
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
(1)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及年度稽核計畫查核範圍之妥適性
。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
(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評估自行查核辦理情形。
(三)稽核管理
1.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
2.檢查意見追蹤
(1)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等單位所提檢查意見之追蹤覆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通報機制
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4.對子公司督導
對子公司內部稽核追蹤及考核。
(四)其他事項
1.對內部控制提供意見經採納。
2.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重大及期後事項
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核執
行成效之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保險業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
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保險公司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
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除約見董事長並請董事會督導改善外,並得作為
評估總稽核適任性之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
五、本要點之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