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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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25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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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
務報表為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