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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25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
              務報表為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