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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期貨商,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乙案,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證期(期)字第1020034272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 102  年 8  月 14 日中期商字第 10200046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若有邀請非公司受雇人擔任講師或來賓者,應確實遵守期貨顧問事業管
    理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第 15 款規定,期貨顧問事業及人員不得利用非公司受
    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即該非公司受雇人之講師或來賓不得從事期貨顧問
    有關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