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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70105405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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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 107  年 3  月 5  日全一字第 1070000743 號函。
二、本案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請依下列說明修正:(修正參考詳附件)
(一)鑒於本案作業程序所附「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異常帳戶預警通報單」(下稱預
      警通報單)之交易類別包含存款機存入款項,爰該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中所
      提「匯(轉)出款金融機構」之定義,請增列「如透過存款機者,係指發卡金
      融機構」,以玆明確。
(二)考量前揭通報單所提以臨櫃及存款機存入時,如無摺存款及無卡存款等,實務
      上有未留存客戶(存款人)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等情形,將導致金融機構填寫
      預警通報單時,無法判斷該筆存入款項之客戶所屬金融機構或無法聯絡存款人
      ,爰建議於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 2  款及預警通報單處理情形回覆欄
      等節之異常情形項下,增列若無從判斷存款人、存款金融機構或無留存存款人
      聯絡方式時,仍須回傳通報單予 165  專線之處理方式,以符實務作業需要。
三、本會前於 97 年 10 月依內政部警政署建議,擇定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台
    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等 5  家金融機構試辦「異常帳戶預警機制」
    ,現並參酌該署建議擴大辦理,以利協助警察機關打擊犯罪,擴大詐騙防制作為
    ,減少民眾受騙被害機會。建議貴會及前開 5  家金融機構,對試辦期間相關績
    優或積極辦理人員,優予獎勵。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