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銀局(合)字第1070203839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二、按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達)請各金
    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
    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請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
    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
      應答模擬訓練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
      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堯)、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