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向本會
申報備查之申報書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五○二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1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502 號
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