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五○○四一五八二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41582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1036610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