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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修正條文一案,洽悉,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61090814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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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2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60201696 號函
    辦理。
二、貴公會應督促所屬會員落實執行旨揭處理原則,以發揮公會自律功能,強化保險
    業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提昇保險業者之社會形象。另貴公會未來倘有修
    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團體傷害保險單
    示範條款」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名稱者,本處理原則第 3  點之
    相關文字亦應配合修正。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一、各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
                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
                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
                顧其合理權益之角度,評估心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
                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
                適當之承保條件。
          二、各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承保
              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對於投保前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狀況之
              被保險人,各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
              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
              契約要保人。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日後修正承
              保標準之依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