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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採鉅額買賣轉讓有價證券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1967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下稱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
    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次按基金
    管理辦法第 55 條第 1  項,前揭第 5  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二、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應採用公平合理競價方法撮
    合成交,以確保相關交易得依市場供需取得合理交易價格。在鉅額買賣之配對交
    易制度下,投資人得與洽定之交易對象議定價格後,透過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賣,基於前揭保障受益人權益之考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不得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為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