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02387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
          再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
          一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
          ,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
          業為限。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