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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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02387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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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
再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
一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
,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
業為限。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