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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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0008503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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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全文內容: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
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
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4.20 金管銀票字第 1070201
5720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