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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8 0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依規辦理金融商品銷售及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地字第1040156142號 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檢查作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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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 104  年上半年對 16 家信用合作社辦理金融商品銷售及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
查,發現下列欠妥事項,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切實注意檢討改善,本會嗣後辦理實地
檢查將列為檢查重點:
一、金融服務收費及契約交付作業:
(一)向客戶收取之服務費用,有未於契約中約定或於營業場所、自社網站等處揭示
      公告情形。
(二)所訂契約內容未依本會函示修正,仍載有購屋借款人願隨時接受金融機構對擔
      保品監管之條款,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事或收取各項費用未於契約書以顯著字
      體約定。
(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尚未於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及相關說明文
      字,不利客戶清楚明暸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二、與他業合作推廣金融商品銷售作業之辦理情形:
(一)有未通過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登錄資格或雖有取得保險證照,惟未辦妥
      保險業務員登錄,即進行招攬。
(二)招攬保險商品重要內容之告知未留存相關資料。
(三)雖有於營業廳或營業櫃檯設置保險專區,仍有未於該區招攬保險之情形。
(四)高階管理階層未善盡管理之責,督促招攬業務行員及覆核主管參加在職訓練,
      致相關教育訓練未確實執行。
(五)有部分保險商品之銷售係於營業廳外完成,且未建立相關作業規範及控管機制
      。
三、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稽核室查核「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之規範,僅以概括條列方
    式將法規條文列入,未明定相關查核程序及項目,查核有欠確實。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