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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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08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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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之憑證,應依
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徵免之範
圍如下:
(一)資金運用之交易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資金運用之交易相對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組織及金融機
構者。
(三)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
(四)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