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令自即日起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將旨揭費率檢核機
制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請 貴公會將有違反旨揭費率檢核機制之案件函報本會,並請於每年
三月底前將所有會員公司上一年度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
天災險個案之偏離範圍與核保係數彙報本會。
三、另併請 貴公會於文到 7 日內依旨揭費率檢核機制檢送商業火災保
險保險金額新臺幣 150 億元以下及以上之費率檢核案例,送本會參
辦。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