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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建議本會訂於 10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9411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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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請轉知承作汽車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招攬作業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財產保險業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如收取以
支票繳納汽車保險保險費者,收票日應早於或等於生效日。
2.財產保險業收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支票繳納汽車保險保險費者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內,應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兌現,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應自保險契約
生效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兌現。
(二)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核保作業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不得有未收取保險費即簽署及核發保險單或保險證之情事。
(三)財產保險業之業務員或其行銷通路於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後,應即
製發收費憑證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四)財產保險業承作汽車保險業務,應於 104 年 1 月 1 日前確實
完成「汽車保險保險費查詢平台」之建置。
(五)請於 103 年底前檢視現行保險商品之妥適性,並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二、為推動汽車保險收費出單,請 貴公會於文到 1 個月內協助研議汽
車保險收費出單之繳費方式及相關作業程序,並檢視現行保險商品及
保單條款之妥適性及修正具報。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
○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