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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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842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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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證券商因執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業務,基於避險所需而取得
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