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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因應本會強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 貴公會所屬會員公司實務作業方式疑點與建議處理方式乙案,本會核復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009990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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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復 貴公會 103 年 8 月 29 日壽會博字第 103086400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配合本會 103.9.3 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0 點之 1 及
第 40 點之 2 修正案,實務作業配合因應面臨問題與建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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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貴公會建議處理方式 │ 回 復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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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繳費年期 10 年之利率變動│是。因抵繳保費之年度僅│同意 貴公會建議處│
│型終身保險為例,前 10 保單│可至第 10 保單年度初之│理方式。 │
│年度給付之「利率變動調整值│保費,基於對方法一致之│ │
│」採抵繳保費方式,第 11 保│處理,因此以給付所處保│ │
│單年度以後給付之「利率變動│單年度為監理基礎。 │ │
│調整值」改採現金發放方式辦│ │ │
│理,是否符合修正後規定。 │ │ │
├─────────────┼───────────┼─────────┤
│實施日後繼續銷售之保險商品│建議可採逕行修正方式辦│同意 貴公會建議處│
│,如僅配合法令修正,且未變│理,惟其商品名稱變更之│理方式。 │
│更其他保險給付者,為與原商│方式僅限於在原商品名稱│ │
│品區隔變更商品名稱時,可否│後以括號附註方式辦理。│ │
│採逕行修正方式辦理? │ │ │
├─────────────┼───────────┼─────────┤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是。針對利率變動調整值│原則同意系統開發完│
│則第二十二條第四點規定,商│計算而得之金額,其系統│成時間可酌予延長,│
│品銷售前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開發完成時間在該金額產│惟資訊系統之設定及│
│小組會議,並確認資訊系統之│生前完成資訊系統之設定│測試應於本案實施日│
│設定及測試完成。然各家業者│及測試完即可。 │後 6 個月內完成,│
│全力配合法令適用時間進行商│ │且保險公司應於保險│
│品改版,因利率變動調整值計│ │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提│
│算而得之金額於一年後產生,│ │供具體之系統開發完│
│故針對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 │成時程表並確實執行│
│得之金額,其系統開發完成時│ │。 │
│間是否能在該金額產生前完成│ │ │
│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完即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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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