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3 年 6 月 10 日壽會博字第 103064139 號函。
二、保險業經證交所借券系統出借有價證券之定價及競價交易型態,倘完
成交易前(款項及交割等作業事宜),確未知悉借券人是否為「保險
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第 2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縱因此無法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所
定應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規定,仍應依本會 9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520 號令規定,依所定內部作業準則
辦理相關交易事宜;惟倘事先得知借券人為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之
利害關係人,自應依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