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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103002256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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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奉 交下法務部調查局 103 年 8 月 4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
535030 號函辦理。檢附前揭來函影本一份。
二、按 FATF 於今(103 )年 6 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
重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 DPRK):FATF 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
際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印尼(Indone-
sia )、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重大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或未承諾對於FATF提
出之重大缺失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考量來自該等國家重
大缺失之風險。
三、請對涉及上述國家及地區之金融交易嚴予審核,交易款項如源自上述
國家及地區匯入,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無關係者,請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列為疑似洗錢交
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併請轉知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 本:
法務部調查局(不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
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附 件:
法務部調查局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調錢貳字第 10335535030 號
主 旨:
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
請察照。
說 明:
一、本局 103 年 2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50764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FATF 於今(103 )年 6 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
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FATF 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 )、印尼(Indon-
esia)、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重大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或未承諾對於 FATF
提出之重大缺失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考量來自該等國家
重大缺失之風險。
三、FATF 公開聲明內容請參考 FATF 官方網站網頁:http://www.fatf-
gafii.org/documents/news/pub1ic-statement-june-2014.html。
正 本:
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