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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基金對帳單應揭露項目及內容參考範本之研議意見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068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5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30600138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資訊揭露以提升基金受益人服務,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秉持有利於基金受益人掌握投資全貌及暸解投
資績效之原則,檢討現行提供受益人基金對帳單揭露項目之適當性,
並參考下列注意事項調整:
(一)經調查發現部分銷售機構製發予客戶之基金對帳單所揭示市值總值
、未實現損益及投資報酬比率等資訊,有未清楚註明計算依據之基
金淨值基準日及參考匯率(外幣計價基金估算新臺幣市值適用)之
情形;另有關損益及報酬率之估算,亦有未註明投資成本採計方式
(如是否含相關申購費用、係採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等計算未
贖回部分之庫存單位數成本,及是否扣除已發放之配息等),及註
明贖回須否再扣除其他費用之情形,應併請注意清楚說明,以避免
衍生爭議。
(二)基金累計配息資訊(配息型基金適用),攸關實際投資績效之計算
,且一般投資人不易自行累計,請審酌充分揭露之。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