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金
管證券字第一○一○○六○五七○一號令,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廢止
。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04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5701 號令
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16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3
982 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