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規 定辦理。 二、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專戶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如 已依法登記為股東,且其資格條件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 5 條或第 6 條之規定者,應得擔任徵求人或委託信 託事業及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正 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