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大阪證券交易所(
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Co., Ltd.;OSE),自 103 年 3 月
24 日起更名為日本大阪交易所(Osaka Exchange, Inc.;OSE ),
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Inc.;TSE )之「T-
okyo Stock Price Index(TOPIX )期貨契約」、「mini-Tokyo St-
ock Price Index(mini-TOPIX )期貨契約」及「十年政府債券(10
-year Japanese Government Bond)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自
103 年 3 月 24 日起移轉至日本大阪交易所交易。
二、公告終止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
。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