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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推動股東會電子投票,請向會員公司宣導說明下列事項,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3000622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於 102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20044212 號令規範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 1 萬人以上之上
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先予敘明。
二、查 103 年計有 219 家上市(櫃)公司符合前揭股東會應採電子投
票之標準,另亦有公司自願採行電子投票,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該等公司應將行使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東
可由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內容,暸解公司有無提供電子方式作為股東行
使表決權之管道,及行使電子投票之平台網址,另亦可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股東會公告內容查詢。
三、貴公會所屬會員或會員管理之基金,所投資之公司如有採電子投票者
,請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強化機構法人落實股東監督角色與行
動主義。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