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核准同一身分編號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在不同期
貨商從事期貨交易者,得向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辦理其存放於
不同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間同幣別賸餘款項之相互撥轉。
二、期貨商辦理上開撥轉之相關作業程序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資訊服務處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