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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 貴公會檢陳所屬會員公司研提身心障礙者費率優惠方案、配套措施和專屬保險商品意見彙總表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 1020212669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102 年 10 月 9 日壽會博字第 102106822 號函。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不加費承保一節:
(一)依 貴公司 102 年 3 月 7 日壽會博字第 102031449 號函所
述,各公司現行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規則多數均比照一般正常人辦
理,且多數無加費承保,如須加費承保,係參考再保險公司之核保
手冊做為加費依據,請轉請相關公司說明再保險公司核保手冊之加
費基礎是否有其精算統計資料支持。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 貴公會 102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2053298 號函之建議辦理,如身心障礙項目非因疾病所致者、非
多重身心障礙者,及非已有顯著合併症或後遺症存在者,採取不加
費承保,並將聽障(含一耳、雙耳)、視障(僅一目失明)、嗅覺
障礙、啞、一上肢、兩上肢及一下肢等納入壽險、醫療險及傷害險
(不含兩上肢及一下肢)不加費承保之身心障礙項目。
三、考量現行保險業辦理之微型保險即是針對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
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並已將身心障礙者納為保障對象,惟目前有
辦理身心障礙者微型保險之壽險公司僅臺銀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
壽、遠雄人壽,請轉請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推動辦理以身心障礙者為承
保對象之微型保險。
四、另為使各保險公司承保身心障礎者於核保費有其經驗統計精算基礎,
本會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建置
身心障礙者經驗統計資料庫,為使該資庫資料完備,請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應按時報送資料,並參酌該資料庫之統計數據,開發身心障礙者
之專屬商品。
五、關於設計專屬商品並結合基金會提供費率優惠方案一節,請 貴公會
轉請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推動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本局壽險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