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
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二、旨揭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
型人身保險商品,其繳費年期應至少 4 年(含)以上,另配合本會
開放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請將此類商品納入簽證精算
報告所列保險費率釐訂檢視商品,每年由簽證精算人員提供測試結果
,並就預期與送審時資產配置比例及報酬率進行差異分析。
三、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及說明二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
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許○博)
副 本:
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祺)、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
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