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 之範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一、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 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 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 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