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債券市場發展,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
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
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惟前開債券之應募人如非限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則應檢附中文之公開說明
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
六○○二五七○三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8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26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3
000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