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遵循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及依據「信用合作
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
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二、有關信用合作社 BaselⅡ 之計算方法,本會業已辦理多次教育宣導
及試算作業,並經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協助輔導,應可順利執
行。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計算資本適足率之正確性及檢討信用合作社實
施 BaselⅡ 之成效,仍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於 102 年 6 月底
前函報依本辦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專案查核報告(基準日:101 年 1
2 月31 日) ,查核報告內容應說明重要查核項目、查核結果及尚待
改善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