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本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之監理仍以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為主,爰監理法規涉
及財務報告相關財務指標之認定者(例如虧損、累積虧損、淨值、每
股淨值等),應以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為依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案件如依規定檢具年度或
半年度財務報告者,應提供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倘有合併
財務報告者,亦應一併提供。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