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配合 9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之「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098500085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於今(99)年 2 月 27 日前,依附件表一至
表六格式,函報於旨揭法規修正施行日(98 年 12 月 11 日)之相
關資料。法規修正施行日既有授信案件餘額、或已與客戶書面約定授
信額度,超過旨揭法規第十四條規定限額者,得繼續該授信契約或依
該書面約定授信額度續撥款項至屆期為止。另法規修正施行目不符皆
揭法規第三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者,應於修正
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有關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定期函報資訊,自 99 年 3 月 15 日起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98 年 12 月及 99 年 1 月份應函報資料,應
併同 99 年 2 月份資料於 99 年 3 月 15 目前向本會函報。
(一)「在臺分行辦理新台幣自然人存款業務申報書」:每年一月底前函
報本會。
(二)「在臺分行持有合格資產與新台幣存款比率月報表」「在臺分行新
台幣存款總餘額與新台幣放款總餘額比率月報表」及「在臺分行授
信總餘額與在臺分行淨值倍數月報表」三項月報表:每月十五日前
函報截至上月底數據,並於本會檢查局「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
申報窗口」相關申報欄位建置完竣後停止以書面報送。
三、檢附本次法規修正之問與答乙份如附件,請 參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