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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002315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101 年 7 月 13 日全信聯字第 1
010000588 號函辦理。
二、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
除外規定:「以…本社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
限額及授信總餘額。」,由於以本社活期存款設質與以本社存單設質
,對信用合作社債權確保無異,爰得適用前揭除外規定。
三、另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於辦理前揭授信業務時,應確實注意下列事
項,並向客戶宣導說明,以確保債權及控管風險:
(一)擔保物提供人應將設質存摺及質權設定約定書交付信用合作社保管
,迄設質存款所擔保之授信債務全數清償並解除質權後,始由信用
合作社將存摺交還擔保物提供人。
(二)信用合作社應於存摺封面內頁空白處,加蓋質權設定戳記註明日期
,並經有權簽章人員蓋章後,交出納保管。
(三)信用合作社對於設質之活期存款,應於電腦系統執行設質註記,非
經信用合作社同意不得動用。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兼復貴聯合社 101 年 7 
月 13 日全信聯字第 1010000588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