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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相關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00783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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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 101 年 6 月 25 日壽會博字第 101063977 號函辦
理。
二、來函所詢疑義,本會意見分復如次:
(一)關於「作業規範之適用範圍是否僅限 101 年 7 月 1 日後新上
架之境外基金?」乙節:同意自作業規範發布生效後,為個別公司
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首次連結之境外基金方予適用。惟 101 年 7
月 1 日前已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境外基金,如其基金種類
、投資目標或風險等級有所變動,則應比照首次連結標的,重新進
行上架前審查,並提供保戶相關更新資訊。
(二)關於『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1 款第 4 目「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
之客戶類型應如何適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乙節:本作業規範規
定審查本項目之目的,係為使保險業瞭解所連結境外基金之風險等
級,俾利未來銷售予適合該風險等級之客戶,爰本項目主要係透過
審查瞭解擬連結境外基金之風險等級,以決定適合銷售之對象。
(三)關於『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2 款第 1 目「確認交付予客戶之境
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投資人須知等由總代理人編製之文件為
最新有效版本,並確認其他交付予客戶之銷售文件內容及格式為正
確、充分且適當,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其「交付」方式之定義
為何?』乙節:同意得經保戶書面同意(可參考貴公會擬具書面同
意之參考範例),採電子媒體方式交付相關文件。
(四)關於『作業規範所列第 2 點第 3 款第 3 目「應評核連結境外
基金是否仍符合其原訂適合之客戶類型,並擬定變動時之因應措施
」,所謂「變動」是否僅限境外基金風險等級有變動時方須執行相
關因應措施?』乙節:所規定之「變動」,原意即係限於該境外基
金風險等級有所變動時方須執行。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