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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0 年 11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0
116013 號函及 100 年 12 月 19 日壽會博字第 100126760 號函
辦理。
二、101 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 月 10 日發布,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為保險市場
秩序,除請貴公會積極宣導勿以準備金利率調整作為銷售訴求外,各
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
三、另 貴公會建議保險商品審查規範部分:
(一)關於建議放寬保險商品備查時程乙節,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關於建議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得免用核准制送審乙節,如
商品變更內容無涉及費率(保證成本)者可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但如變更內容涉及費率(保證成本)
者,應依現行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關於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規定之
適用乙節,依據本會 99 年 10 月 2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6322
30 號函說明二(三)之規範,上揭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並說明費用
(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係適用於 99 年 9
月 1 日後銷售之新商品,故除 99 年 9 月 1 日前已銷售之商
品原未能配合前述規定之部分外,餘均需符合前述規定。
(四)有關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
規定之適用乙節,除僅配合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及生命表變更之保
險商品無上揭規定之適用外,餘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有關建議保險商品監理資料庫可開放業者提早將商品輸入之建議乙
節,因目前並無對輸入商品資料之時間點限制,各公司可先行預為
鍵入相關送件資料,俟紙本送審同日再完成系統送件作業。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