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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請貴公司將說明一所列事項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519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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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業於 101 年 1 月 31 日函請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宣導旨揭
規定(副本諒達),其中包括: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 %以上股東寄發相
關規定,提醒其注意。股東會後如有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
辦理現金增資,應於分派基準日或收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日後
10 日內,針對新增之持股 1 %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
二、本會 94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11534 號函自即
日停止適用。
正 本:
臺○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華)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8 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115
3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