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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公會建議申購基金匯款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之規定不適用於原客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0006245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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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15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11513 號函辦理。
二、為防制洗錢及減少投資糾紛,本會前於 100 年 4 月 11 日核備
貴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
序」第 17 條、「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第 4 點及「境外基
金投資人須知範本」第 4 點,規定除申購境內基金之匯款人與受益
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外,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總代理人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應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
每筆交易之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均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惟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因實務需要自行將境內基金之匯款人與
受益人限為同一人,亦無不可,並應妥為說明,避免發生爭議。
三、貴公會建議上開自律規範經本會 100 年 8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32859 號函給予 6 個月緩衝期屆滿後,如屬 100 年 8 月
5 日前已事先約定之單筆交易與定期定額交易仍得依原約定繼續扣款
乙節,同意所請,餘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另為避免日後扣款帳戶間關
係之變動,有關是否符合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限為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規定,以開戶之行為時點認定。
四、請 貴公會加強法規宣導並輔導會員及銷售機構落實法規遵循,以保
障投資人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信顧字第 1000011513 號
主 旨:
就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每筆交易,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款
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而境外基金對
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每筆交易之申購匯款,均應以本人名義為
之乙事,相關後續處理如下,謹 請鑒核。
說 明:
一、爰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於 100 年
10 月 9 日中託業字第 1000000826 號函暨本會於 100 年 11 月
1 日第 5 屆第 7 次法遵稽核暨基金事務委員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會就前述信託公會及本會委員會所提之意見及問題,建議如下: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申購人與匯款人規範不一致的
情形:
本會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購人與匯款人規定仍維持原自律規
範條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申購人與匯款人規範不一
致的情形下,各公司得依其內控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交易限定
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
(二)就信託公會所提之緩衝期滿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款人與受益
人之關係非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而境外基金之投資人每
筆交易之申購匯款,非本人者,得否停止扣款乙事,本會建議如下
:
1.本會於 100 年 4 月 19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3244 號函發布
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
本」之修正。由於前述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同一乙事,涉及基金
銷售機構之作業,涵蓋業別較廣,需有一定時間之法令宣導期,
並非一經本會發布施行,各銷售機構即可立即遵循,需有相當的
佈達時間,因此本會衡量作業實務,建議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100 年 8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000032859 號函之發文日,作為作業之時點以杜爭議。
2.就 100 年 8 月 5 日(含)前之原客戶:金管會於 100 年
8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32859 號函,給予緩衝期至 100
年 2 月 4 日止,本會建議於 100 年 8 月 5 日(令)前
1 原客戶(包含定期定額及單筆申購),均仍得依原約定帳戶扣
款,其原因有下:
(1)雖金融機構業已積極整理帳戶或通知客戶變更等作業程序。惟
如客戶因各種原因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或不願意變更時,公
司單方逕自停止扣款,易引起投資人抱怨。
(2)又,就原有客戶而言,某些公司設定系統管理是以客戶別而非
以交易別控管,客戶可於同一帳戶同時選擇定期定額或單筆申
購交易,如果僅限於定期定額交易可依原約定帳戶扣款,未來
將發生原有客戶,進行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時,可以依原約定帳
戶扣款,但進行單筆交易申購時,公司卻必須回頭再行檢視是
否符合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之原則。如此一來,公司控管
的成本及投資人交易的困擾將再度倍增。
2.就 100 年 8 月 5 日(今)後之新客戶:依現行自律規範及
公司內控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新聞戶投資人依每筆交易自
行控管。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款人與受益人之關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
,宜如何處理;
1.就 100 年 8 月 5 日(含)前之原客戶:為免金融機構單方
停止扣款而生投資人抱怨,則如上述(二)仍依原約定帳戶扣款
。
2.就 100 年 8 月 5 日(今)後之新客戶:自 100 年 8 月
5 日(含)後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易,其申購人與匯款人
限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間。惟客戶配偶關係變動,如客戶
未主動告知,金融機構將難以查驗;此外,未成年子女轉成年時
,必須由該成年投資人辦理變更帳戶後始得繼續扣款,為免作業
過於繁瑣,又生金融機構單方停止扣款之投資人抱怨。本會建議
金融機構新客戶得於雙方契約書、申購書或其他書面文件,載明
金融機構得以原約定帳戶扣款,以免除客戶配偶關係變動及未成
年子女轉成年時,金融機構檢核及作業上困難與不必要的爭議。
三、綜上,本會建議之措施係以落實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同一、減少投資
人客訴及爭議與有效降低金融機構作業成本為出發,金融機構客戶人
數繁多且狀況殊異,謹請主管機關考量在適當的作業程序及管控下。
函覆並同意本會所擬,謹 鑒核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