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乃依據「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於 6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並於 70
年 5 月 30 日修正,茲因「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業經 總統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廢止,爰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授權訂定之「保險業
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已失其依據。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
行之必要者應廢止之,爰廢止旨揭辦法。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
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
理處(以上均含附件)、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