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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0003291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統稱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之申報。又依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9 日台財證三字第 0
920158156 號函釋,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
戶領回股票之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故
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
領回股票時,應依前揭函令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內部
人股權異動公告申報。
二、至有關員工於條件成就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
金者,核其性質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為落
實內部人股權管理,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應依前揭說明辦理,並請
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接受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