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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1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 100 年 7 月 21 日由本會
及中央銀行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台央外柒字第 100003311
3 號令發布,爰廢止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0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