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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66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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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26 點內容之修正,如保險商品有累積所繳保
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及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情形,而未列入給付基礎者,應於保單條款、簡介及要保
書申揭露「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
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之警語,其字體應不
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二、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除第 26 點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外,餘
修正內容自發布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
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除僅配合
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準則之相
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石○明)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6601 號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二十六點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附 件: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光碟乙份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
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前述
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
件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
,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另同時檢附以 word 檔
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條款,
以光碟檢送)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一,
另同時檢附以 word 或 excel 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
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
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
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如
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
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
分配辦法(若非初次辦理者,以光碟檢送)。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
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內容詳附表六)
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益兩
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
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
資訊揭露規範(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
○○一二四一六號令)附件之方式二計算之數值。(以光碟檢送
)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
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須經投資人員
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畫並敘明理由
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風
險控管相關人員共同簽署)。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時,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書(本聲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
合理性說明(由精算人員簽署)。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以光碟檢送)。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以光碟檢送)。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以光碟檢送)。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
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以光碟檢送)
。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以光碟檢送)。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
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
同意變更通知書。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五、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依其變更內容檢
具下列文件及光碟,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數準用第三點規定,前述文
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
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如有另為指
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二)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詳附表八)。
(三)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如變更之內容涉及
保單契約條款、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者,並應依第三點
規定,另檢附以 word 或 excel 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四)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
(五)如僅為要保書內容之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詳附表九
)。
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增或變更其連結之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
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
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
同意變更通知書。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八、保險業經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商品(含部分變更之商品)或依本
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之保險商品,應依本準
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於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
件與送審內容相符之聲明,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
資料。
二十六、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
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為前述三者
之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
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
率應予反映。
二十九、(刪除)
一八四、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光碟檢送相關資料,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
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實檢附所引用之資料,採用公司本身經
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單條款除外
責任及給付條件,例如,重大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位癌症等
引用計算發生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症。引用國外資料(含再
保公司提供)應注意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
一九四、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繳保險商品應以光碟檢附下列資料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依保戶投資理財觀點,舉例試算保戶之採躉繳之投資報酬率。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計動機,並具體說明防杜保戶規避稅賦
之配套措施(如:限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滿期(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及投保金額上限隨年齡增加而
遞減等)。
(三)各險(含送審商品)之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四)有關送審商品資產負債管理(ALM) 方式,並以現金流量測試
分析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五)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六)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率。
(七)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躉繳與非躉繳保
費之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精算報告。
(八)說明逆中介之因應方式。
二一四、保險商品之送審內容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時,應由該疾病之相關專
科醫師檢視其定義之合理性,但採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研定並報主管機關之重大疾病定義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