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5
條辦理。
二、本會 9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787 號函,自即
日停止適用。
正 本: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根大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仁)、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加拿大商豐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蔣○禹)、斐商標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
○豪)、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
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荷商
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德商德意志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偉)、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江○熙)、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代表人陳○丞)、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代表人高橋○也)、新加坡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黃○山)、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吳○明)、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末○明)、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岩名○○夫)、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陸○豪)、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
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亞
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1.10 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78
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07 金管銀外字第 1
01500017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