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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 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 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0001356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中信顧字第 100
    0002700 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16 款及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10 款之規定,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
    之佣金。全委業者利用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客戶是否涉有違反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應就個案之事實予以認定。
三、全委業者若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擔任合作機構,由合作機
    構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應簽訂合作契約並確實依本會 98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28515 號函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