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均含附件)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