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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7: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0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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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
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
海關申報登記。

第 4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
    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第 5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
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