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3 日全一字第 0981000583A 號函。 二、對於靜止戶恢復往來使用之管理,建議增列瞭解其恢復往來使用之原 因,並為避免民眾因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涉及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行 ,建議增列向客戶提醒如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除涉嫌違反刑法 幫助詐欺罪外,亦涉嫌觸犯幫助洗錢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避免民眾誤蹈法網。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