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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46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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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發卡機構信用卡契
          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故發卡機構於寄發契約條款變更
          通知時,其印製之字體應符合該項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