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金融控股公司
之期貨子公司與孫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兼營期貨業務者,應依上開規定
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得免設專責獨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
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惟其所任
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證券商兼營期貨業
務者,其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
四、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本令生效時已任證券
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之期貨部門法令遵循主管如尚未具備期貨業務員資
格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資格。
五、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
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由所屬期貨商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
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六、期貨商已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如隸屬於董事會,應依本會九十九年三
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一○六二一號令規定,於本準
則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
○二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3.07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00221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9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40
166 號令自即日廢止